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0:35    次浏览
近日,二十余城的房产调控政策纷纷出台,专家预测、民众呼声此起彼伏,像小编一样的吃(mai)灰(bu)青(qi)年(fang)当然是大声叫好咯:都限购限贷了,离房价下跌还会远吗?刚需的朋友们可以趁此机会入手,反正小编是只能等下次了!看着你们开心小编也就满足了。 不过,投资客和已买房、正在还月供的小伙伴们就没那么乐观了,投资客目前大部分持观望态度,入手难(限购限贷),出手也难(政策收紧,大部分人都在坐等);而已经买了房,正在还月供的人本来只用保持老老实实还贷款就好、房价涨跌于己无关的心态就好,可是一些事件却告诉他们,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...... 事例一:“ 1997年的时候我买了一套价值742万港元的房子,从银行贷了667.8万港元,可这间住宅到2003年就只值250万港元了。”在香港一家律师行工作的赵先生,最终由于无法拿出更多现金来弥补抵押品的价值不足,不仅房子被银行无情收走,而且还欠下银行200多万港元。事例二:刘先生2016年买下一套100万的房子,首付30万,贷款70万。一年后,刘先生已经偿还银行本金1万元,剩余69万元,就在那时,房价暴跌,这套房子市场价仅为50万元。银行这时候会告诉刘先生:当初借他70万,是因为有价值不低于70万的房子作抵押,现在,房子仅值50万,但他欠银行69万。所以,请补齐抵押不足的差额19万(69-50)。要么,刘先生拿出19万存款,做提前还贷;要么,拿出价值不低于19万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。刘先生两种方式都做不到,银行直接将房子拍卖了,一般说,拍卖价肯定比市场价还要低,市价50万的房,银行拍卖了40万,刘先生不仅首付白交了、啥也没捞着,还欠了银行29万(69-40)! 为什么会这样呢?仅仅因为房价下跌就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吗?并且,房价下跌是由市场、政策等多重因素导致的,与个人行为无关,又为什么会对个人造成损失呢?小编找了一下原因,所有的回答均指向:国内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其中一项条款,这里甲方是银行,乙方是借贷人。 其他原因是个什么鬼,大家可以自行脑补。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这项条款: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按揭买房情况下,买房人和银行之间有2个法律关系:1、贷款关系,即买房人向银行贷款,用于支付首付之外的部分买房款。2、抵押关系,房屋作为买房人依约还款的担保。如果房价下跌,导致抵押物(房屋)的价值低于债权(贷款)金额,按照中国现行法律:1、从法律规定层面,银行(作为抵押权人)有权要求补足抵押物的情形,仅限于因为抵押人(买房人)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情况。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房价下跌不属于这一情况,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,银行没有权利作此要求。(注:在这一部分,物权法实际上取代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。详见物权法193)2、从合同层面,如果合同约定了银行要求补足担保的权利,由于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因此约定有效,抵押人(买房人)应当根据约定补足担保,否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。3、按照物权法规定,银行行使抵押权(即所谓“收房”)的方式包括折价,以及申请司法拍卖、变卖。其中,折价方式的前提是银行和买房人届时就此达成一致,而后者无需买房人另外同意。须注意的是,如果双方事先(即行使抵押权条件尚未成熟时)约定以房屋直接折价的,这一条款属于流押条款,无效。所以实际上,首先要看抵押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,如果没有约定的,在现行法律下,银行只能在买房人违约的情况下形式抵押权,不过这几年大多数银行的抵押合同都会有这样的约定。另外,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抵押权行使后,仍未完全偿清贷款的,买房人仍需偿还剩余部分的贷款,因为贷款和抵押是两个法律关系。这就告诫小伙伴们,签任何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,哪怕是那些你没法改的合同。